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963号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汇通路7号万和科技大厦A座5楼23号。
法定代表人:陈赠秀。
被告:深圳沃森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甘坑社区甘李科技园甘李6路7号吓围工业区4号厂房301B。
法定代表人:彭军。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沃森克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730443573.6、名称:车载无线充电器(Q1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