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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泸州泸川酒业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正盛酒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民终92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泸州泸川酒业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正盛酒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泸州泸川酒业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正盛酒水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终9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马刚,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圆,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泸州泸川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雷震。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市莲湖区正盛酒水商行。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市场XX区XX号。

经营者:郭建武,男,196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水县XX乡XX村XX社。

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与被上诉人泸州泸川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川公司)、被上诉人西安市莲湖区正盛酒水商行(以下简称:正盛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泸川公司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正盛商行承认其所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系从泸川公司购买,案涉侵权商品外包装上也标注委托人为泸川公司,对泸川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当进行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9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21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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