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965号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东村14巷**田衍轩**B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D。
法定代表人:邱旭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乾造,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腾巨达科技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沙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L。
实际经营者:林汉奇。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南山区腾巨达科技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83072××××.4)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王 媛 媛审判员 兰 诗 文审判员 骆 丽 莉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晓聪(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