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467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东风东街4899号金融广场6座11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被告:寿光市庆宝五金机电经销处。
住所地:寿光市新天地广场5-21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庆宝五金机电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