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宝市圆圆生活用品超市,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新华东路亚武小区门。
经营者:王淑霞,女,汉族,1973年11月22日生,住河南省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怡,女,汉族,1998年1月1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呈祥,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灵宝市圆圆生活用品超市(以下简称圆圆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科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2知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圆圆超市以已经与飞科公司达成和解并已执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飞科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圆圆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灵宝市圆圆生活用品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灵宝市圆圆生活用品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