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62号原告:陈志明,男。
被告:仁寿县时尚代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
法定代表人:赖道坤,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卡斯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
法定代表人:赖道坤,总经理。
被告:赖道坤,男。
原告陈志明诉被告仁寿县时尚代码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卡斯兰家具有限公司、赖道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30××××2S.8)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原告陈志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志明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