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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康御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慈和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康御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92民初1242号
案件名称南京康御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慈和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康御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康御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康御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慈和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92民初1242号申请人:江西康御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生物医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勇,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康御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平阳三路88号A1008室。

法定代表人:张学法,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慈和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园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奎,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西康御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康御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慈和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康御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康御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慈和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康御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慈和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3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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