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民终8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福酒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工业园(咸阳帝辰彩印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31MA6XM1FN4N。
法定代表人:王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福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二路与太白南路交汇处荣禾云图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1253566B。
法定代表人:王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佬酒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陕西糖酒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工业园帝辰彩印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313056669113。
法定代表人:张炜林,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景德镇市隆祥陶瓷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陶瓷科技园内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7751101574R。
法定代表人:阮礼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理,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2360000T。
法定代表人:李秋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军福,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露露,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陕西福酒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陕西福宝商贸有限公司、陕西佬酒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陕西糖酒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景德镇市隆祥陶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2民初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景德镇市隆祥陶瓷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2020年3月20日,陕西福酒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陕西福宝商贸有限公司、陕西佬酒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陕西糖酒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提交书面材料同意景德镇市隆祥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景德镇市隆祥陶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2民初4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景德镇市隆祥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景德镇市隆祥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景德镇市隆祥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