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73知民初1260号原告:朴振奎(英文名:PARKJINKU),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护照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刘炳文,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之二户。
原告朴振奎诉被告刘炳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一种手机支架”。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朴振奎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朴振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朴振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