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802民初698号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办事处九龙湖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803。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振,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城区长埔木厂,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02L12073672B。
经营者:钟小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清城区长埔木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