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578号 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海威路G-23之二(增设1处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海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719386535。
法定代表人:沈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前明、胡犇,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诉讼代理人。
被告:夏伟军,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伟军、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3月20日,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