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民初276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宫。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淑妍,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圣尼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村水头龙16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5。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黄健,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邦,国信信扬(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静英,国信信扬(花都)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与广州市圣尼皮具有限公司、黄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4民初2760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依法查封了黄健名下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永发路XX号XX座XXXX房。
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黄健名下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永发路XX号XX座XXXX房的产权份额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