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辖29号 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3239(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唐文飞,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馨涛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成涛,执行董事。
被告:廊坊京东吉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路会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雱,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张雱,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馨涛日用品有限公司、廊坊京东吉特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等一切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包含原告因维权产生的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案外人拖神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拖把的脱水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0年3月31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092015××××.9。
截止至2019年5月12日,该专利均处于有效状态。
2014年,原告从案外人拖神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受让该专利并办理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涉案专利针对现有技术提供了一种拖把的脱水装置,使拖把在使用后得以通过简易的操作将拖把所附着的水甩干,进而使拖把的脱水更为方便。
涉案专利技术先进、实用性强,使用该专利所生产的专利产品很快就获得市场的认可,产品销往全国各地,销售量良好且逐步递增,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019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实施原告专利,在1号店电商平台向全国范围内销售了大量侵权产品,获得了巨大的利润,给原告造成了极为巨大的经济损失。
经分析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保护的范围。
被告的上述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行为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因本案当事人涉及多个省、市,被控侵权行为涉及相关电商平台,又系系列案件,在本省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故本院决定提级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