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81民初87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市眼镜市场阿里阿里眼镜行,经营场所丹阳市中国(丹阳)眼镜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N。
经营者:郭琴香。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眼镜市场阿里阿里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