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知民初9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梅,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丽敏,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新华区唐氏熟食店。
住。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鼓楼广场A铺**110铺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02MA0D13KQ2U。
经营者:唐海蕊。
被告:唐海蕊,女,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沧州市新华区唐氏熟食店、唐海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将诉讼请求赔偿金额由100000元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应收50元,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