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3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宏博饰品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程洋冈村大路工业区****。
经营者:蔡灿宏,男,汉族,1969年8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星,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金林路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乐燕,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宏博饰品厂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宏博饰品厂于2020年2月28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汕头市澄海区宏博饰品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汕头市澄海区宏博饰品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宏博饰品厂负担。
汕头市澄海区宏博饰品厂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其多预交的525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