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民辖终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二七区美佳画业商行,经营地址郑州市**苑陵街**万博商城负****。
经营者:尹杰,女,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泛区尹坡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温和画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赵宅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林敏,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美佳画业商行(以下简称美佳画业商行)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温和画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和画业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1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美佳画业商行上诉称,美佳画业商行不是侵权责任人,其出售的装饰画与温和画业公司专利产品装饰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产品,且装饰画不是美佳画业商行自己生产的,而是从浙江省义乌市的厂家进货,完全不知道装饰画存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形。
温和画业公司起诉美佳画业商行属于被告主体错误,故本案不应由美佳画业商行住所地法院管辖。
温和画业公司主张的专利侵权人应该是将其专利装饰条做成装饰画画框的生产厂家,将装饰画卖给美佳画业商行的是浙江省义乌市的生产厂家,所以本案的专利侵权行为地应该是浙江省义乌市。
请求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128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温和画业公司以美佳画业商行销售的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以美佳画业商行住所地确定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美佳画业商行所称其不是侵权责任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上诉理由,属于实体审理范畴,本院在管辖权异议上诉程序中不予审查。
综上,美佳画业商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