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196号被执行人:杨洪英,女,1979年06月15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的(2019)黔01刑初145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洪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
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洪英应缴纳罚金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罚息等相关费用。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
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