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81-183号原告:安徽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芜湖广告产业园广告创意综合楼十一层11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嘉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永峰,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小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66号佳都商务大厦东905-906、西901-906房。
法定代表人:邓某1。
原告安徽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小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三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安徽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三案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三案按原告安徽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