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501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韦炜,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吴宁雄军超市,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第**店面div> 经营者:洪雄军,男,1988年3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东阳市吴宁雄军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当日,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