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585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欧海区柠檬路**第**东首。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万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中华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韩玉臣。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万达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