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执77号申请执行人: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涛,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系文峰区李涛烧鸡店的经营者。
关于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5知民初1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涛名下的银行存款25275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冻结、查封期间由财产所有人负责管理,不得转让、抵押、转移、买卖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