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558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1418475D,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言里村。
法定代表人:马青祥。
委托代理人:刘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以丹,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石狮市铭茂服装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1MA2YADXW3G,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北环路**。
经营者:杜成毕,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本院受理执行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与石狮市铭茂服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81民初3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被告石狮市铭茂服装商行赔偿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5900元,共计人民币559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
或者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99元,由被告石狮市铭茂服装商行负担。
(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计人民币56499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1月2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现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20年11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信息、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经营者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2021年2月22日至2022年2月21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信息。
2021年2月22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反馈结果与之前无异,未发现新的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20年11月11日,本院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0年11月11日,本院向常熟市车辆管理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5、2021年2月22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56499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约谈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邱振华 审 判 员 温晓凯 审 判 员 张传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邓胜军 书 记 员 施俊杰 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