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135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狮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子乾,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嘉伟,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广场李东飞服饰店,经营场所郑州市管城区。
经营者:李东飞。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雅狮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广场李东飞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雅狮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子乾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郑州市管城区XXX广场李东飞服饰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谧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