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38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94909100K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地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3栋2层206号委托代理人:苏旬磊,山东润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宏力一生活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17436769F住所地:长垣县蒲西区人民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秦岩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宏力一生活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