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041号 原告:林傅旺,男,196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军、钱明,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梵木果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慈松塘西路嘎吉康萨******201。
法定代表人:钟裕明。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林傅旺诉被告西藏梵木果工艺品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傅旺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林傅旺于2021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傅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傅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傅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