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郭炎武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624刑初381号
案件名称郭炎武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诏安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郭炎武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624刑初38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炎武,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监视居住于其家中。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二部刑诉(2020)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炎武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沈文贞,检察官助理赵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炎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郭炎武与沈仁洁(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后,由沈仁洁提供一台土制的“烫金机”及半成品假冒香烟注册商标标识,在郭炎武租住的诏安县××镇××街××路××号××楼房××内,为沈仁洁非法“烫金”加工云烟牌假冒香烟注册商标标识。

2020年6月11日,该制假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郭炎武,当场查获云烟牌假冒香烟注册商标标识内盒8.7万张,其中已“烫金”加工的6.7万张,未“烫金”加工的2万张。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炎武伙同他人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既遂数量6.7万件,未遂数量2万件,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应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郭炎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炎武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数量2万件,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炎武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郭炎武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郭炎武与沈仁洁(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后,由沈仁洁提供一台土制的“烫金机”及半成品假冒香烟注册商标标识,在被告人郭炎武租住的诏安县××镇××街××路××号××楼房××内,为沈仁洁非法“烫金”加工云烟牌假冒香烟注册商标标识。

2020年6月11日,公安机关查获该制假窝点被,现场抓获被告人郭炎武,并查扣云烟牌假冒香烟注册商标标识内盒8.7万件及土制“烫金机”1台,其中已“烫金”加工的6.7万件,未“烫金”加工的2万件。

期间,被告人郭炎武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由公诉机关主持,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被告人郭炎武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诏安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并评估,认为被告人郭炎武可适用社区矫正。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郭炎武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炎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的假冒商标标识等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打假物品入库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复函、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书证、证人林某的证言;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炎武伙同他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卷烟商标标识,其中既遂6.7万件,未遂2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应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

涉案扣押的土制“烫金机”1台和非法制造的“云烟”牌假冒注册商标香烟标识8.7万应予没收。

被告人郭炎武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炎武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3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鉴于被告人郭炎武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预缴纳罚金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郭炎武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且经过审前社会调查,认为被告人郭炎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依法对其予以宣告缓刑。

被告人郭炎武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处如下: 一、被告人郭炎武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二、涉案扣押的土制“烫金机”1台和“云烟”品牌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共计8.7万件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诏安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玲玲 审 判 员  杨晓萍 人民陪审员  沈炎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徐慧颖 书 记 员  胡雪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 ……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