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725执144号被执行人刘勤彬因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作出(2020)川1725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刘勤彬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该案生效后,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成贵追缴罚金20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渠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725执144号被执行人刘勤彬因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作出(2020)川1725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刘勤彬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该案生效后,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成贵追缴罚金20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