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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枫、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终567号
案件名称李丹枫、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丹枫;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丹枫,女,汉族,1991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世京,总经理。

上诉人李丹枫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2018)粤03民初3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原审法院于2020年1月9日向李丹枫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李丹枫于接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须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

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丹枫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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