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意大利咖啡控股有限公司、尼禄咖啡中国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12953号
案件名称意大利咖啡控股有限公司、尼禄咖啡中国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意大利咖啡控股有限公司;尼禄咖啡中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29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意大利咖啡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WC2H9QL伦敦尼尔街**。

法定代表人:本迪克·詹姆斯·普莱斯,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夷,北京斐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尼禄咖啡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文化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李红卫,该公司董事。

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住所地:中。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意大利咖啡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大利咖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尼禄咖啡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禄咖啡公司)及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60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意大利咖啡公司申请再审称,1.在事实认定方面,一审、二审法院未就在案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和分析,即否定意大利咖啡公司在中国在先使用“CAFFENERO”等系列商标并使其具有一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意大利咖啡公司的商标在中国已通过在先使用取得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3.争议商标是对意大利咖啡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

4.尼禄咖啡公司还实施了一系列抄袭意大利咖啡公司中文名称、店铺装潢等搭借意大利咖啡公司知名度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已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

5.在法律适用方面,二审法院认为争议商标未违反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综上,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维持被诉裁定。

经查,被诉裁定系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005903号《关于第5930504号“NER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根据中央机构改革统一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行使。

本院认为,争议商标于2010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根据意大利咖啡公司的再审理由,本案再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关于争议焦点一 本案中,意大利咖啡公司主张在先使用相关商标并有一定影响的证据主要是: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即2007年3月5日之前,中国相关杂志、网络媒体及郎咸平先生公开讲演中对意大利咖啡公司商业模式的介绍和案例分析。

但根据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自1990年至争议商标申请日,意大利咖啡公司从未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商业运营或商标使用。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意大利咖啡公司的相关商标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并无不当,意大利咖啡公司的该项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争议焦点二 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 本案中,意大利咖啡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因此,其有关二审法院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意大利咖啡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意大利咖啡控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