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56号之一 原告:温建平,男,汉族,1986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乐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卫清西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0550950272。
法定代表人:林弋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杨晓娜,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富能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芝英镇亳塘工业区桐川路**内第**代码:91330784063164555U。
法定代表人:应媚媚。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杨晓娜,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建平诉被告上海乐爽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富能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1年2月23日,原告温建平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当日,原告温建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温建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建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温建平负担。
原告温建平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