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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亦飞与佛山市奥达婴童玩具有限公司、邯郸市贝乐康童车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1582号
案件名称戴亦飞与佛山市奥达婴童玩具有限公司、邯郸市贝乐康童车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戴亦飞;佛山市奥达婴童玩具有限公司;邯郸市贝乐康童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582号原告:戴亦飞,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陈梦友,均为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奥达婴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东南国小商品城中区7街52A、56号首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郑某1。

被告:邯郸市贝乐康童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法定代表人: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艳军,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亦飞与被告佛山市奥达婴童玩具有限公司、邯郸市贝乐康童车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一种使电动童车具备摇摆功能的机构”】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立案。

戴亦飞于2021年×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戴亦飞申请对佛山市奥达婴童玩具有限公司、邯郸市贝乐康童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亦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戴亦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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