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初91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龙路**智能园306。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哲,男,汉族,1995年8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定陶县。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哲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