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559号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101D1-7。
法定代表人:杨远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婕,女,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