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9民初1208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GLASSTOWER,946-1DAECHI-DONG,KANGNAM-GU,SEOUL,REPUBLICOFKOREA),注册编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雅思阁贸易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艺工业园**鹏贵兴厂202统一信用代码92440300MA5FBMFF8E。
经营者:吴坤鹏。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深圳市龙华区雅思阁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龙华区雅思阁贸易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
3.请求判令调查取证服务费2000元、公证费900元、律师费3000元、差旅费11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当庭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以自然主义为主题的韩国化妆品公司,享有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原告产品的进口贸易和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申请注册取得了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并授权原告独占使用。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均在有效期内。
随着原告“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商标系列产品的火爆热销,被告瞄准上述商标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店中销售假冒“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的芦荟胶,从而挤占了原告原有的市场份额,并且给原告的品牌形象带来严重损害,由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一、涉案商标权的法律状况(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432号公证书记载: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蹇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示《商标注册证》及《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证明涉案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注册人为株式会社自然共和国(2013年11月4日更名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水、化妆洗液、洁肤乳液、染睫毛油、口红、化妆粉、洗面奶、化妆品、画眉铅笔、美容面膜。
二、原告指控被告侵犯涉案商标权的相关事实根据(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3279号公证书的记载,2019年4月10日,申请人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蹇向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称受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授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发生的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提供证据,向该公证处申请网页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4月14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杨某工作人员董军利的监督下,王蹇在该处使用计算机登录阿里巴巴网站,通过搜索进入名称为“深圳市龙华区雅思阁贸易商行”的店铺,该店铺经第三方认证的工商注册信息显示,其名称为深圳市龙华区雅思阁贸易商行,,注册地址在中国广东深圳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艺工业园**鹏贵兴厂202统一信用代码为92440300MA5FBMFF8E,法定代表人为吴坤鹏,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化妆品的批发和零售。
在该店铺购买3个“韩国正品自然芦荟胶祛痘淡印面霜补水保湿乐园去痘印疤痕”商品,订单号为409033243939411232,该商品单价为22元,加运费合计72元。
2019年4月18日,王蹇在该处收到了运单号为3705187511536的申通快递包裹一个,并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该处对上述购买物品进行确认收货。
当庭打开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完好,贴有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封条,并盖有该公证处公章。
打开封存物外包装后,内有申通快递包裹一个,快递单号为3705187511536,打开该包裹,内有自然乐园芦荟胶3个,上标有“NATUREREPUBLIC”标识,并标注原产国为韩国,生产商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经销商为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公司。
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鉴别证明》,称深圳市龙华区雅思阁贸易商行所销售的经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
三、原告维权支出情况原告为本案支出公证费人民币900元及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证书、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发票、鉴别证明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
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原告系该注册商标权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被控侵权商品与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种商品。
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NATUREREPUBLIC”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故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害了原告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的商品且无合法来源,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原告未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所得利益的证据,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以及原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原告诉请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龙华区雅思阁贸易商行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龙华区雅思阁贸易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龙华区雅思阁贸易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被告深圳市龙华区雅思阁贸易商行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思 思人民陪审员 周 娜人民陪审员 王 丽 敏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聪(兼)书 记 员 刘 莉 莎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品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