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
法定代表人:何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市广安区邹世丽副食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西溪路****门市。
经营者:邹世丽,女,1975年10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上诉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安市广安区邹世丽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6民初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以不再上诉为由,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上诉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