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聊城市东昌府区创鑫酒店用品批发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581民初947号
案件名称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聊城市东昌府区创鑫酒店用品批发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景德镇陶瓷协会;聊城市东昌府区创鑫酒店用品批发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81民初947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1。

法定代表人:孙飞,职务: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创鑫酒店用品批发中心,经营场所: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香江光彩大市场纬一路**,店称i创鑫鸿阵瓷融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28。

经营者:王鲁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创鑫酒店用品批发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