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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天园粤烽机电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2260号
案件名称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天园粤烽机电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天园粤烽机电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73民初2260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粤烽机电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经营者:叶贤翼,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时得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粤烽机电商行(以下简称粤烽机电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宝时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到庭参加诉讼,粤烽机电商行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时得公司诉称:宝时得集团始创于1994年,是一家集电动工具研发、制造、营销于一体,拥有国际知名电动工具品牌的跨国公司,截至2017年底,宝时得集团已在全球申请专利超过6000件,位居同行业前列。

宝时得公司隶属于宝时得集团,宝时得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电钻”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于2015年8月12日公告。

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且于2018年5月17日申请了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显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该“电钻”样式美观,使用方便,一经上市便受到广大用户的喜爱,销往全国各地,销售量良好并逐步递增,但后来发现市场上有大量的侵权产品在销售,造成市场混乱,使宝时得公司的商誉受损,对宝时得公司的专利产品造成严重冲击,给宝时得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经调查,粤烽机电商行在其经营的店中销售的“电钻”外观与宝时得公司专利外观设计构成近似,粤烽机电商行的上述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侵犯了宝时得公司的专利权。

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粤烽机电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宝时得公司专利号ZL××××××××××××××、名称“电钻”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产品;

2.粤烽机电商行赔偿宝时得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60000元;

3.粤烽机电商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粤烽机电商行未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第一、权利状态专利名称:电钻;

专利号:ZL××××××××××××××;

专利权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

第二、侵权行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在粤烽机电商行门店公证购买,可以认定粤烽机电商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成立。

第三、侵权比对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应认定二者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四、关于责任承担粤烽机电商行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侵害宝时得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因本案侵权行为导致的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益均无充分证据证实,根据涉案专利的类别和专利产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和情节,以及宝时得公司维权的合理支出,本院予以酌情确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粤烽机电商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专利号ZL××××××××××××××、名称“电钻”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粤烽机电商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30000元;

三、驳回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粤烽机电商行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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