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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定华与中山市焰影照明有限公司、马海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2391号
案件名称唐定华与中山市焰影照明有限公司、马海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定华;中山市焰影照明有限公司;马海亮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391号原告:唐定华,男,汉族,1984年1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焰影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第8卡。

法定代表人:马海亮,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马海亮,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安丘市×××××××××原告唐定华诉被告中山市焰影照明有限公司、马海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唐定华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唐定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定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唐定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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