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民初92号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鹤洞路30道5,6层(论岘洞,YangjinPlaza)。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招商城艳杰饰品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招商城E2-478#。
经营者:陈高昇。
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伊公司)与无锡招商城艳杰饰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罗伊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伊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