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445号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9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娟,公司员工。
被告: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陌陌饮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马甲村虹景路1-110号。
经营者:陈新华,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陌陌饮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