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102号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江路785号。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蒸湘区路巴比灌汤包子店,经营场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88号。
经营者:熊双校。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蒸湘区路巴比灌汤包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前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万元,并于同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