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执30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安沂路园区。
法定代表人:化绍新。
被执行人步鹤松,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申请执行人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步鹤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8民初544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步鹤松支付案款13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9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9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步鹤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步鹤松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步鹤松银行存款,截至2020年4月3日,被执行人步鹤松无大额银行存款余额。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步鹤松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步鹤松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步鹤松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步鹤松名下有车牌为冀J×××××的车辆,本院予以首轮查封;
具体查封信息已另行告知申请人。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步鹤松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步鹤松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6.于2019年12月2日传唤被执行人步鹤松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步鹤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于2019年12月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步鹤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2020年4月3日,被执行人步鹤松尚应支付案款13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95元。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步鹤松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步鹤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8执30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