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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凡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5执16号
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凡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曾凡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豫15执16号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凡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5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二O二0年一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0年二月九日立案执行。

曾凡虎于2020年3月23日主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缴费6660.00元,其中扣除执行费50.00元,余款6610.00元已由你公司领取。

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联系人:魏静联系电话:0376-6670515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54号邮编:464000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豫15执16号曾凡虎:你与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5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二O二0年一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0年二月九日立案执行。

你已于2020年3月23日主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缴费6660.00元,其中扣除执行费50.00元,余款6610.00元已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领取。

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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