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保203号 申请人:**,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申请人:荣成市宋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荫子镇雨山路698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总经理。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与荣成市宋家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0)鲁1002民初13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82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对荣成市宋家食品有限公司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2020年4月8日,本院立案实施解除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作出的(2020)鲁1082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对荣成市宋家食品有限公司在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债权3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作出的(2020)鲁1082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对荣成市宋家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