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李鹏、荣成市宋家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082执保203号
案件名称李鹏、荣成市宋家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鹏;荣成市宋家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保203号 申请人:**,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申请人:荣成市宋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荫子镇雨山路698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总经理。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与荣成市宋家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0)鲁1002民初13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82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对荣成市宋家食品有限公司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2020年4月8日,本院立案实施解除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作出的(2020)鲁1082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对荣成市宋家食品有限公司在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债权3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作出的(2020)鲁1082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对荣成市宋家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