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知民初2号 原告:东莞市华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西路14号互联网产业园2号楼103、105、108、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7B。
法定代表人:胡群姣。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福,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金轩企业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银环路298号万豪城3#写字楼一单元1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4T。
法定代表人:蒋建飞。
原告东莞市华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金轩企业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中,原告东莞市华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与江西金轩企业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华派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华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原告东莞市华派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东莞市华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