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2221号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住所地樟树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曾立宇,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东腾,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醉,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东岸海旺角饭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东岸城邦北栋1层101号。
经营者:叶新华。
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东岸海旺角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