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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彬州市城西帝达烟酒商行,靳占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4民初14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彬州市城西帝达烟酒商行,靳占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彬州市城西帝达烟酒商行;靳占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14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男,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彬州市城西帝达烟酒商行。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XX街道XX村(彬州大厦斜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27MA6XUT828X。

经营者:黄二从。

被告:靳占领,系原彬县城西靳显烟酒店经营者。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彬州市城西帝达烟酒商行、靳占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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