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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慈溪市盛银汽配有限公司、陈志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82民初2439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慈溪市盛银汽配有限公司、陈志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慈溪市盛银汽配有限公司;陈志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2439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盛银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庵东镇庵余路1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804489480。

法定代表人:陈玉飞。

被告:陈志香,男,195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盛银汽配有限公司、陈志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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