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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可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10号
案件名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可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可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10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沭阳可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张圩乡石桥村周南组88号。

法定代表人:葛晶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可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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